以这种方式展开、跟随并且进入资本的发展中,宪法科学实现了对我们最开始所描述的社会主义劳动观念的悖论性扬弃。这样一种观念被致力于社会积累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所采纳、改造并利用,就不应再令人感到吃惊。那是主线,因为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劳动在社会层面被呈现为抽象劳动,因此它决定了隐含于其本质中的整个系列的从属关系。虽然实质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权力结构的恒久存在被重新定义为民主性和平等性,作为独一无二拥有社会价值(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古老的社会主义箴言的表达与实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劳动加剧了劳动的抽象特征,并且将民主与平等的观念都奠基于这种抽象劳动之上。
我们并不是要否定资本所代表的深刻的内在变革、再结构化与进步—同时资本将劳动作为其自身在社会层面上的构成性范畴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科学的范畴。有鉴于此,我们或许应该自问,我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论及政治体制的转变,但在这里并不会对我们有所裨益。这里我们想要强调的是,这种改良总是内在于资本,而资本会整合社会主义改良主义的要素,直到出现了对工厂一社会的历史性肯定。即便所有这些对资产阶级解放劳动的过程来说至关重要,但与工人阶级的解放却毫不相干。
第三章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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