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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1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8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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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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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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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种情况,科学可以在由资本所确立的社会表象的统一领域中运动,并且避开分歧。其普遍化的使命不需要“麻烦的”对比来肯定自己。这种科学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性表象,将其视为社会组织过程的总体,因此有能力去执行正确的分析功能,只考察表象,只参考社会现有的现象,并且避开如下的选择:要么是为了服务于特殊的资产阶级利益而进行的野蛮神秘化,要么是为了维护普遍社会利益的甜美乌托邦。既然科学内在于社会,它也会内在于资本本身。资本统一了关于其自身积累的科学和社会的科学——科学也愿意在资本内运作,而不必否定自己所具有的科学特征。

的确,这种统一化是资本主义改良进程内、是阶级斗争的一般运动内的一个进程。即便存在着明确出现的时刻,这个进程也必须被视为一种趋势。正如列宁所说,任何想要表征处于发展过程中活生生的现象的人,都不可避免要面对一个两难困境:要么与时俱进,要么落在后面。因此,在反思给定的现实时,宪法科学表现得非常含混,而且有时很明显依然停留在旧的方法论选项中,这就不足为奇了。①然而,一般来说,这个过程,对这个趋势的必然实现,的确会发生。我们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不仅仅是在劳动被规定为构成宪制安排的现实秩序安排的基础的要素时,也不仅仅是在(作为劳动主义假设的预期、后果或普遍化)对宪政权利所谓的本体论考量得以提出时(见勒文施泰因[Loewen-stein],《国家社会学导论》[Beiträge zur Staatssoziologie],第331页及其后),而且也是且根本上是在——在广泛的方法论和理论层面上——经济与权利的再次统一的漫长道路走到终点时,这时也澄清了在法律规范中对经济关系进行形式化的中介阶段如何让位于这样的认识,即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是彼此相通的。简言之,宪法科学将劳动作为物质构成、因而也就是国家政体的构成性要素,这代表了法律科学的一般境况。因为将自身置于由总资本积累的总体化功能所再结构化的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法律科学完全遵循权力的构成性节奏,认清自身的发展,在阐释社会并且创造出一个体系的双重任务中与这些发展相伴随。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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