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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19 / 7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34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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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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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Rechtsstaat)的精神和历史一直围绕着“守护”这个词运转。被委托给个体资本家能量的自由表达与协调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必须要得到法治国—个体权利的守护者以及对它们进行阐释的手段——的守护。其所有的工具都指向如下目标:根本性的权利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升华和实质;分权制度是一种手段,对这些利益的协调借此以自主的方式得到发展,而且是在社会层面对抗国家本身的干涉;作为一般和抽象规范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应从属性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管辖——是国家借以保障经济个体社会生活的手段,同时对社会生活进行抽象,仿佛国家彻底完成了自身自我调节的过程,并确保其确定性和连续性。这种秩序安排是形式性的,因为它作为社会利益的消极规则而出现—在其中国家是守护者,也因为它将个人行为及它们的自由协调行动视为其自身行动的自主和“自然的”内容。法治国如此乐于镇压工人阶级斗争,其作用并不像有些人希望的那样矛盾,而是守护经济个体性的执着以及这一进程的自我控制条件的共同逻辑后果——即便事实上不是非常正式。①

第三章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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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法治国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有着丰富的文献,但这里我们仅提及两位作者:佛斯托夫,《作为法治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La Repubblicafederale tedesca come Stato di diritto”),第551 页及其后;图里奥·阿斯卡雷利(Tullio Ascarelli),《法律秩序和经济进程》(“Ordinamento giuridico e processoeconomico”),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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