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宪法前提的物质性得以揭示出来,我们面对的是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新图像。社会国家并非守护者,它也并没有表现为与自身的议题相隔离的形式性秩序安排。它并没有消极地记录社会现实,而是质疑社会现实,并且在实际上否定了其自我调节的能力。因此它不是将基本权利视为自己应该守护的单一利益,而是应该赢取的社会性利益;它积极统治并且积极介入社会现实,以期直接构建自身的秩序。作为介入手段的法律被国家的需求所再结构化,并且被构型为建构社会秩序的“计划”以及对社会中产品的重新分配。法律成为重组相互对立的利益的工具。因为从属于行政的必要性,法律拥有了确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具备了具体的内容和特殊的功能。分权制度还在施行,但已经被改造,并且可能被视为阐述或者分配不同社会团体之间权力的工具,而这些不同群体可以在后来不间断的重组过程中,被整合进国家的统一体。因此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被颠倒了,而司法在法律的可信性和重组既对立又重合的利益过程背后的具体真理之间的界限,持续发现更具有创造性的职能。①
当国家更为深入地昭示自己的本质,用劳动主义的术语来定义自身时,其首要的特征也变得激进化:立法过程的实质特征得到强调,从多种权力的分割到社会中单一权力的分割的转变也变得必要,以及公与私之间的分别如果说它在社会中反抗过其第一次的重新度量(redimensioning)——现在变得更小。然而,重要的是,在社会国家内,虽然带有劳动主义的内涵,但社会构成的经济要素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政治和法律构成倾向于重复社会中的经济构成,以至于社会生产的物质维度将国家与社会相等同。与法治国相比,社会国家在其核心处支撑整个阶级关系。它用整合各个阶级并且在全球范围调节资本的筹划,替代了保障资本在经济上自我调节的前提的努力。在这个框架中,对宪法的劳动主义定义强调了对社会资本管理的模态,以及通过有效运作的民主体制,让其将政治管控移交到社会劳动力之手的必要性。正是从这个视角来看,社会国家并非保障者国家——或者说,恰恰是从这个新的视角,即从管理社会资本的新的要求的视角来看,它是保障者国家。如果国家利用镇压性的力量,其所针对的是那些不接受这种整合的人,那些反对主张社会产品分配规则所具有的资本主义客观性的人,以及那些反对这个计划、拒绝在其规则内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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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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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佛斯托夫,《作为法治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553-554,560页;以及阿斯卡雷利,《法律秩序和经济进程》,第59-60,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