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目前以假说形式提供的对各种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将会得到澄清和批判性的评估。然而,那时就有必要进入一个新的研究层次——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工人批判”(worker cri-tique)—以此来巩固我们研究的核心主题:处于工厂—社会构成框架中的劳动是一个资产阶级范畴,另外,对形式宪法的改造(这种改造源于物质构成的新的劳动主义定义)远没有压制,而是实际上揭示了得到强化的体系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劳动宪法化的过程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页
通过自已重新发现自我的过程,奴隶意识到,正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他似乎只拥有异化了的意识他获得了自己的思想。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18-119页,英译有所改动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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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资本论》第3卷,前引,第494-495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