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追踪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宪法化进程历史发展的人都不能不承认这些理论论断的有效性。这个过程存在两个根本性的阶段。首先是竞争体制中的原始积累和资本扩张阶段。在这里,对处于资本内劳动力的组织处于最小化程度:无论是从技术、生产的角度还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工厂体制将生死存亡交给对冲突的强制性中介。另一方面,资本本身不得不在社会层面争取将自己确立为经济和政治领域内独一无二的行动者;然而在这个努力过程中,它并没有轻视工人阶级的联盟。无论如何,社会立法不会超越对一方的镇压行动阶段,也不会超越对另外一方的预防性干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还无法真正谈及劳动权利。①然而,当产业资本在当代社会取得主导权,并且当资本在社会层面被结构化,以同样一般性的条件推进积累进程,我们开始认识到服从于这些要求的权利的概念:首先是与生产主义概念紧密相关的预防性立法被提出来,其次是提出了真正致力于社会保护的立法。①在资本中对劳动力所进行的组织变得一般化了,并且日益强化的趋势是,工厂日益向外扩充,越出了其物质性的限制,而对冲突的中介在社会和政治的层面上展开。劳动权利由此诞生了,并且不断得到更新。如果说这个概念没有取得稳定的定义且依然有附带条件,这只是因为劳动权利的组成要素和方法不断为一般的公法和国家所恢复,而国家得到劳动的这片领域不断投注,并且被当作其守卫者。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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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见佛斯托夫,《作为法治国的德意志共和国》,第553-554,560页;以及阿斯卡雷利,《法律秩序和经济进程》,第59-60,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