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当我们考察第二种可能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种回应。将形式渊源体系的自主性去神秘化并且指认实际基础的历史一实证本质的同一个的分析,也把握到了对规划根本性生产行为的历史一实证性阐述。这是如下论断的首要意义:宪法高于权利。这个原则提出,生产性行为是作为对规范性内容的具体阐发而被给定并且在历史中得到强化的,另外,它揭示了并非形式性而是物质性的规范性内容的秩序。作为根本性生产行为第一个具体体现的宪法?发展出了一种规划,这种规划并非形式性,而是足以满足生产性行为的物质性。等级制这个概念虽然可以用形式性的术语来理解,但在这里可以得到改头换面性的重新定义;我们说的更多是能力,指的是与各种各样的原材料相关的规范性内容的区分化(见克利萨弗里,《等级与能力》[“Gerarchiaecompetenza”],第808-810页)。简言之,这个分析最后吞没了渊源这个概念,就这个概念在形式上的定义来说。渊源的概念所指向的真正问题,统一与接合的问题,都再度恢复了,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在关于实质构成的讨论中再度被提了出来。体系的统一是全面的。它在物质构成的形式中得以实现,这种构成独自让所有的法律生产性变得独一无二,并且对后者进行组织。
这似乎是将劳动置于实质构成中,并且将其作为社会价值增殖独一无二标准所产生的第一个重要后果。其独一无二性将自身昭示为对法律生产的统一,展示为预先安排好的对其发展的组织。从实质角度来看,现在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再将劳动设立为“独一无二的”标准,而是将其作为确定的物质基础,所具有的第二个意义。
第三章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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