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视角来看,就生产性渊源与认知性渊源的区分来说,我们可以期待一个初步的、不全面的结论。这个区分必须借鉴已经讨论过的内容,这样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两种渊源的类型之间,存在的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关系。这种联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如果生产性渊源在其最为根本性的环节中是法律行为,那么从另外一个视角—文案的视角——来看,认知性渊源就是同样的行为”。在这种对区分的技术性利用之外,我们也可以认识到“认知性渊源并不是作为自主的法律范畴而存在的,我们最好使用认知模式或者认知方式”(卡亚尼,《论单一文本的法律本质》,第50-54页)。如果说为秩序安排奠基的生产性行为包纳一切,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其他情况。这种行为的本质得到澄清并且被解释为排他性的,从这个视角来看,体系所有自主性的残余都被清除了。
这个结论尽管就其与我们目前所讨论的特殊问题的关系来说,可能很有说服力,但还是不全面的。在渊源(这种渊源在实质上得到规定并且在权威中处于首要地位)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体系的有序关联,即便能够取得统一性,也有消解如下接合关系关键要素的风险,一边是规划安排,另一边是多元的形式渊源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所指派的体系。规划安排和体系被呈现为致密区块(compact block)。为了再度进行接合,我们不是得再度引入体系内的区分吗?或者有可能将真正的一体性确立为真正的接合?如果想要彻底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就必须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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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对这个论断最为清晰的证明出现在克利萨弗里的《宪法渊源体系中的等级和能力》(“Gerarchia e competenza nel sistema costituzionale delle fon-ti”)。关于这个主题也可见克利萨弗里,《宪法课》第1卷,第192页及其后,第285页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