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宪法化过程的运动和特征。①
因此,可以正确地将实证主义的危机描述为法律排他性原则的危机。然而,这同时也是在社会国家的构成语境中对实证主义的再结构化或肯定性的再加工。②我们在这里应该对这两点内容深入讨论。
为什么法最后无法为社会劳动宪法化奠定基础?我们已经指明某些更为一般性的原因,现在应该去考察问题的某些特殊方面。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法代表了非社会性(nonsociality)的漫长传统。它占据了一个模糊的位置,要么是作为“客观权利的规范”,要么是作为“意在提出规范的国家意志的行为”(见卡尔内卢蒂[Carnelutti],《民事诉讼法的体系》[Sistema di diritto processualecivile],第1卷,第97页)。所提出的规范的客观性与如下程序相关联,这个程序在根本上将法定义为主权的意志和国家机器的表达。模糊性只是理论上的;从历史上看,法律因为其传统程序的位置而承受了单边性的负担。然而,如前所见,这并不会有损如下事实,即这个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主权意志的明晰表达能够用来奠基、维持和引导劳动宪法化的进程。存在这样一个环节,那时主权的新的民主基础似乎允许所有这些都成为稳定的发展形式——我们不应低估这个事实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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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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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下渊源危机问题的一个根本环节在《实证法的渊源问题》(Leproblème des sourcesdu droit positif)和《法源研究:惹尼纪念文集》(Recueil d'étudessur les sources du droit en l'honneur de G. Geny)中得到展示。在这些文本中,渊源危机被呈现为法律主义的危机;换言之,被呈现为将法律作为独一无二渊源的原则的危机,以及对挑战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系列新渊源的认识。
②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构,见恩里克·诺伊(ErichNeuy),《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哲学相对主义问题》(Das rechtphilosophische Relativismusproblem in derSicht des Neopositivism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