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见,消极的整合要求可以在渊源体系的崩溃中得到解释,因为这个体系代表了法律世界的重复,也因为这个体系起到了静态机制的作用,以此去调节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关系。对冲突性进行整合的积极要求,只有当在社会层面的冲突性和劳动力实践成为调节(这里我们也许可以不说调节,而是创造)—即调节社会与法律之间不断出现的新的更为内在的关系—的动力基础,才能得到解释。冲突性必然成为整合模式的特征。这里,规范要向冲突性妥协,要向其所组织的积极和消极环节妥协。事实上它的确是如此行动的。规范被用来服务于经济和政治目标,作为服务于目的的手段而起作用,即便同时它被定义为具体的和个体的行动。随着社会化层级的提升,让规范适应于社会现实的能力也必然得到增强,同样地,在法律命令和社会共识之间也出现了日益强化的对带有附加条款的综合的需求。把握住发展趋势,阐释并维持这些趋势,这需要集中的注意力,而且这也越来越得到完美地实现。这也是实证性能够得到把握和重构的前提——不是基于事先确立的设计,而恰恰是基于冲突性本身的特殊环节。法律的社会性在这里得到彻底揭示:劳动的宪法化成为自主性的,而整合被构型为“形成共同体”的持续过程(巴勒施泰特,《论经济计量法》,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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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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