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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54 / 9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9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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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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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察集体性的契约如何倾向于在此过程中被消灭或转化,会很有意思。这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非常需要契约去规训冲突。将规范性进程应用于没有规定性和无法得到规定的先后关系系列——这种做法让集体契约区别于私人契约—同时应该转变为双边性规范进程的公式,这样所有私人主义的残留就从集体契约的传统概念中清除出去了。逐渐地,集体的契约性进程就让位给不确定的契约进程,后者一直处于开放过程,或者在单一环节封闭只是为了再度开启。这一进程进一步展开的路径也因此很快得到规定。取代实质性规范进程的,是解决独一的和越发难以预见的冲突的方案的程序代码、取代集体性契约性进程的,是让规范进程得以永久存续的集体行政管理,同时为了保障这个规范性进程,它确立了对工业冲突的集体管辖权,这样在持续的规范进程中对各种力量的统一化就能得到彻底的实现。①即便有了权利生产进程的统一化形象,我们依然需要去考察具体的生产模式。然而,作为总体性的秩序安排生产出权利这一事实已经是生产的具体规范。契约性的力量构成了“有能力进行规范性行为的共同体”,这恰恰是因为这些力量得到了统一,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它们坚持自己的存在,即具有对抗性,并且只是在过程的终点才具有共识性。②它们生产出权利的能力源自如下事实:它们在冲突中彼此分隔,但在双向的认识——即冲突无法避免,它们的对立面也无法被压制下去——中彼此捆绑。这就决定了生产模式:处于对等状态(parity)的生产,在对等状态中进行组织,并且“在对等状态中进行秩序安排,契约和责任借此就可以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性工具的特定背景下,得到重新定义”(朱尼,《集体自治研究导论》,第116页)。作为规范和发展计划的权利,就从这种协议中产生,而这种协议(就机制得到完善而言)首先构成了达成协议的不断完善的进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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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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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这个领域,正如在其他生活领域一样,是冲突本身导致了群体的形成和强化,并且确立了作为群体关系的相关社会关系,这是一个事实。可以肯定地说,冲突发展自群体关系,但与此同时,群体关系也发展自冲突,而劳动一管理层的争端会发展成群体之间的冲突,这比如下说法更为准确:它们从开始就具有此特征。”参见卡恩-弗罗因德(OttoKahn-Freund),《群体之间的冲突和解决》(“Intergroup Conflicts and their Settlement”),第19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