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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60 / 10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75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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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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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社会层面上劳动主义经验的一般化如何被采纳为劳动加剧社会化的产物—一旦达到发展的那个层次,而且这也是独立于各个意识形态群体用来否定这种发展所作出的尝试。例如,当社团主义的秩序安排遭到破坏,就会出现各种努力,试图在私人关系的领域内为集体契约过程奠定基础。②这似乎只是一种倒退,或者至少是一种单边性的争辩位置,这个位置和严格意义上的属于公共关系的社团理论一样无耻。事实上,这并非一种倒退,恰恰是因为新的现实在将其推向前,尽管有私人主义的公式所引发的小心谨慎。私人理论超越了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关系的主张的对立,并且在事实上坚持这一视角,将其作为其单边性的呼应要素,从而逐渐被社会化。所有集体协议的效果——规范性生产的过程以及对劳工保障工具的准备——都就具有了社会维度,在这个维度中,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区分消失不见了。①这在另一个阵线上也由如下事实所证明,即那些依然坚持从公共角度对集体契约进行概念理解的人,现在不得不承认契约案例的核心本质所具有的私人主义观念,并且将其与规范性生产的环节严密勾连起来。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为突出的位置被赋予了关系的社会化。从这里开始,从发展的这个阶段以及意识的这个层次开始,机制让权利的生产成为程序性的,并且在社会国家中构成了其特定的模式。因此看来有可能超越发展中的断裂和理解中的困难,去指认出从特定经验向劳动权利的生产、并最终向一般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劳动的社会化在恰当的宪法中得到全面确立,这种宪法有着合理的法律生产模式—转变的真实趋势。我们依然需要去考察这种转变如何对法律意识成为一目了然的东西,不再是作为一种转变,而是作为成为现实的趋势,成为法律生产的新的语境和新的模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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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卡雷卢蒂对集体契约令人赞叹的定义:“集体契约是一个杂合体,有着契约的身体和法律的灵魂;契约机制将超越主观权利的力量引入进来,并且开启了超越各方法律关系的运动。”见《对劳动关系集体调节的理论》(Teoria del regolamento collettivo dei rapporti di lavoro) ,第108 页。

②例如,见弗朗切斯科·帕萨雷利(Francesco Santoro Passarelli),《民法论》(Saggi di diritto civile),特别是第 264-265页;以及布鲁诺·马扎雷利(Bru-noMazzarelli),《法的一般理论中的集体规范》(La norma collettiva nell teoria gene-raledeldiritto),第103-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