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这对法学家来说也非常困难。他们曾经认识到转变,现在他们也认识到了新的问题性境况,但是还没有概念工具对其进行充分把握或者系统性定义。公共与私人之间区分的消解对他们来说似乎是种灾难,而对具体性(specialty)这个范畴的肯定似乎开启了混乱之门。这些曾经是真实的现象,长期来看无法被忽视。他们想要用常见的方式来走出困境:用旧概念去套新现象,他们对旧的理论改头换面,然后套在当下的语境。接下来出现的悖论在某些情况下不免令人感到有趣,但在所有情况下都非常重要。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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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阿斯卡雷利对《经济法》(Diritto dell'economia,1956)中公约程序的精 彩贡献,第1254页。
②米利奥兰齐(L.A.Miglioranzi)明确表达了这一立场:“劳动关系并非 纯粹是一种简单的制度关系,而是必然——起码在正常条件下—依赖于先 前契约性协议的制度关系。”见《演化中的劳动关系》(“Ilrapporto di lavoro nella sua evoluzi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