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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62 / 10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77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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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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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从这个角度来看,最具典范性的悖论是与习俗的再生紧密相连的悖论。事实上,这是一个积极的悖论,开启了更大发展的可能性—要多过分析性框架所封闭的。所有人都意识到,在今天,对权利和事实之间关系的任何自发调和的论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过时;另一方面,很长时间以来,一般宣称习俗不再具有任何真正的规范性价值。①然而,依然存在着想要复兴习俗的努力,这些努力的目标与其说是对作为权利渊源的习俗的具体定义,不如说是对习俗的参考在法律史中所提供的一般意义:参考秩序安排的物质基础,其社会构型,以及法律生产的广泛扩散。与之相伴的,还有对法律生产的去中心化的和程序性特性的重新评估。新的现实,而非传统概念,要求这种评估。通过这种方式,理论家们在传统的法律武库的帮助下,只是简单暗示权利的新的生命,并且在这种暗示现实的基础上,习俗本身(对那些想利用这个概念的人来说)也得到了转变。事实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习俗的参照不只是提议需要彻底重建渊源的体系,而且也是对这种需要的满足——在如下的意义上:因为这种被转变的习俗的概念,法律生产只是规范性生产与控制的社会进程(见阿斯卡雷利,《法律秩序与经济进程》,第64页及其后)。绝非巧合的是,对习俗的提及特别是与国际法中习俗的经验捆绑在一起。事实上,在这个语境下,其作为去中心化的权利渊源的运作,生产的程序性特征,以及从对协议的协商向协议的程序性制度化的转变过程,所有这些都强有力地表明它们想要为由劳动的社会化所推行的进程提供同样的框架。①不难认识到,还存在很多类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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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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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首要参考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第319页及其后;阿道夫·梅克尔(Adolf Merkl),《一般行政法》(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第 104 页及其后;以及乔瓦尼·梅勒(Giovanni Miele),《国内法渊源体系中的习俗》(“Profilo della consuetudine nel sistema delle fonti di diritto inter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