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不再谈论习俗不是更好吗?我们不是在审视这样的法律生产模式吗——在这个模式中,习俗所有的传统前提都消失了?我们现在面对的不是一种“无时间性的”(atemporal)的习俗吗——在这种习俗中,所有曾经与典型的传统主义的法律生产模式具有相关性并且适用于前者的特征都被抹去了?事实上,这是经典的习俗概念与现在重提的概念之间的根本差别:前者的去中心化必然包含传统的维度;后者的去中心化包含社会群体的权威,即依赖得到阐述的过程并且得到精确决定的权威,这个权威总是创新性的—不是传统的,而是革命性的。最旧的标签只能够暗示新的现实。在这种暗示之外,旧的概念失语,因为新的法律生产过程在资本所推动的不断进行的社会革命化的机制中确立,与其发展的社会层级紧密相关,并且只能在自己的核心处去处理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得到社会化,并且在社会的生产和剥削关系中不断向斗争进发。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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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就对权利的“去中心化”创造(带有国际视角),见汉斯·凯尔森,《国际惯例法理论》(“Théorie du droit internatonal coutumier”),第 266页及其后。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有关从协议的协商向程序性制度的转变,见朱塞佩·瓜里诺,《经济的公法和能源法》,第56-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