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计划”的意义所在:将劳动作为社会价值增殖独一无二的基础,并且根据其形象重构整个法律、社会和政治上的秩序安排。我们因此可以理解,有计划的规范化如何不仅生产(这可以在更广泛的破坏中看出)出对国家结构特殊要素的修正,而且也的确生产出了其新的政治形式的构型。①这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计划活动就其通过劳动实现了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来说,是一种扩散性的活动,而因为扩散性,便具有了普遍性。它只能是全球性的,而且必须如此结构自己,从而让自己的普遍性成为现实。
国家新的具体形式是由程序性形成模式以及对秩序安排的持续再结构化所决定的。计划的程序性言说源自将总体性包纳在自身的同意与异议的要素之内的必要性,以及让这些要素在筹划的全球性中同样起到作用的必要性。我们在这里并不想聚焦于与运动所具有的程序性特征相对立的力量:所有形式的非生产性、投机性资本都与这种筹划相敌对,正如将自己呈现为对抗体制的所有形式的社会拒不服从都与这种筹划相敌对。这些力量已经被消灭。①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全球运动的程序性言说所呈现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辩证性的形式(正如我们所见),因为这种形式作为持续运动中延长的中介解决了对立。这是一种只能具有社会性的形式—在劳动在社会层面上确立价值增殖过程连续性的意义上。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189
121
①我们已然引用了关于国家使用计划决断来作为国家形式重要性的文献。例如可见克利萨弗里,《略论宪法中的劳动权》,第163页;以及普雷蒂埃里(Predieri),《计划与宪法》(Pianificazionee costituzione),第35页及其后,第323页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