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应该说清楚这种“社会性”。其规定必须是具体的,而且必须包纳社会形态的无限种类,同时在它们的个体以及在历史中得到认定的案例中承认它们。从这个角度来看,从劳动世界中涌现出以及必须在单一筹划中统一起来的单一案例之间的关系,现在都表现为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中介的设计必须在这些具体的个体性基础之上得到发展。关注国家内传统的分权概念的理论在这里找到了发现根本性类比与发展的可能。然而,在任何类比之外,应该认识到,这些范畴起作用的环境已经受到了根本性的修订。事实上,这里我们面对的是一系列的“社会”力量,而非“公共”力量(无论在社会的意义上如何得到再定义),而权力的分割与统一在社会层面上具有构成性的功能。权力分割曾经所行使的保障主义(guarantist)功能(在公共面前保障私人的内容),就这些范畴在过程的“革命性”连续中被消解而言,就退出了。只要权力不被构成,那么就没有权力能够超越其自身的环境。当它在有计划的国家内被构成时,它被再度带回到构成性修订的节奏中,去在筹划的连续性中寻求新的共识。这种保障依然被分割所给定,但是悖论的是,只有在如下意义上才成立,即分割依然有效,是永久性的,并且在达到肯定性的哪怕是短暂的——统一后能被再生产。这就是程序性运动形式所表现出的“社会”形象;它强调遭遇、冲突和协议的社会维度。与公共权利的分割理论的类比并不能推得太远。最好谈及对“社会权力”的社会性阐发,并且在这个范畴内包含从个体到公共的社会辩证构成环节的全部广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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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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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聚焦于不同政党之间冲突的类似的讨论,见奈格里《政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