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具体案例,考察下工会——这是这种社会程序性机制非常重要的要素—的遭遇就已足够。事实上,如果我们脱离对工会在社会程序性机制中运作的分析,来提出工会的性质问题,那我们最终必然会走进死胡同。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程序性机制的视角来提出问题,那么工会在法律上的性质问题,特别是关于其性质是公还是私的争论,都会烟消云散。社会的程序性机制在其自身内,用其自身的价值增殖运动,重新定义了冲突的主体。当这些要素被把握,程序性机制中的行动者在法律上的性质就不过是它们从对过程的参与中得到的内容。①当计划中公与私的关系问题被提出来,同样的事情发生了,因为当这种关系被启动,这种区分就会分崩离析。这个过程的法则不过是其有效性,而在过程的普遍性中,有效性构型了主体的真正性质,这些主体与它们的功能而且通常仅与他们的境况相关联。并非由程序性的机制、其结构和模态所决定的等级制都烟消云散了。控制只是牵涉各方的相关性,各方出于对等关系的对等权利对对应方施加力量—所有这些都在中介过程的连续性中进行演化。①
第三章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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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工会在法律上的性质到底是公是私的争议,见埃斯波西托(《意大利宪法》)[La Costituzione italiana],第151-179页)和莫塔蒂(《宪法中的劳动》,第97页)之间生动有趣的辩论。普雷蒂埃里说明了这种形式的争论如何变得不再重要,并且因为工会在国家计划好了的功能图式内的状况而重新得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