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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9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4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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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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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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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在规范一命令主义的理论中,这种理论在社会协调及其价值增殖的要求基础上所受的批判越多,在社会统一化的要求的基础上就越是得到重估;它总是不断出现,同时失去某些经验上的特征,但无论如何会在其一般性中有所获得。

事实上,不难认识到,规范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最近权利理论的科学发展中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争议话题。所有的理论立场和作者都会先是对命令主义然后是规范主义进行批判。尽管一直存在争议,规范主义和命令主义在今天拥有了新的生命和运气—在它们的核心处,或者说在将强制作为实际或潜在要素的做法中,但因为法律秩序安排的定义,是具体和必要的。①的确,命令主义的法律概念已经解体了,但同样真实的是,命令主义的权利概念得到了肯定;的确,规范主义的概念失去了价值,不能再作为法律解释与应用的独一无二的关键要素,但同样真实的是,对权利的一般和具体重新构型的规范性要素已经被强加。我们可以说,恰恰相反,在包含各种理论要素的复杂过程中,被强加的秩序安排的彻底统一化的强制性越是突出,它就越是被置于秩序安排的单一运动之外而得到考察。理论家在科学发展最为精致和穷尽一切的表达中,实现了指认命令性力量的目标,这种指认是在一个“独立且潜在的”环节中进程的,而这个环节与构成秩序安排的单一规范有所区别但并未分开,并且与整个秩序安排相重合(在其定义的语境中)。①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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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伊勒玛·塔莫洛(Ilmar Tammelo),《法律命令理论在当下的发展:调查与评估》(“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of the Imperative Theory of Law,A Survey and Appraisal”);以及费利斯·巴塔利亚(Felice Battaglia),《论法律的结构与功能》(“Alcune osservazioni sulla struttura e sulla funzione del dirit-to”),特别是,第513-514,517页。尽管这两位作者从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视角出发,他们最终都宣扬命令主义理论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