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罗尔斯并没有处理国家需要去关注劳动并且介入生产的问题。事实上罗伯特·保罗·沃尔夫(RobertPaul Wolff)认为《正义论》的最大缺点是“没有能够明确聚焦于经济中生产的结构,而是关注另类的分配模式”(《解读罗尔斯》[UnderstandingRawls],第207页)。我们可以拓展沃尔夫关于经济的论断,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认识生产,就像我们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待分配那样:罗尔斯既忽视了经济上商品的生产,也同样忽视了法律上权利和规范的生产。他没有注意到劳动在经济关系或法律上的宪法中所扮演的根本性角色。沃尔夫认为罗尔斯关注点的局限是一种神秘化:“罗尔斯主要关注的是分配而非生产,从而让分配的真正根源变得含混不清”(第210页)。当罗尔斯忽视生产这个基础,那么他不仅触犯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首要戒律,而且也违背了福利国家政治安排的根本原则:他因为忽视生产性渊源而削弱和神秘化了自由主义的分配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的理论代表了与福利国家的构成彻底的分道扬镳。他的作品与其说是捍卫,不如说是削弱了福利国家的支柱,因为它忽视了劳动的奠基性作用,以及国家管理劳动的必要性。因此,当沃尔夫想要将罗尔斯的作品概括为“对打着平等主义标签的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式资本主义的哲学辩护”时,他也将其置于“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期乌托邦式的政治经济学传统中”(第195页),即真正的现代福利国家出现之前。我们最终看到的是正义理论悖论性的愿景,既要拓展同时也要抛弃福利国家的原则。
342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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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在第三章比较详细地考察了意大利宪法的个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也揭示了美国宪法所经历的类似转变,这是由在确立新政立法时期的社会力量的“二重性”以及宪政实践相应的改变所引发的转变。参见《我们人民:奠基》(We ThePeople:Foundations),第 47-50,103-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