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分配的职能并非构成现代福利国家的独一无二的要素,甚至也不是核心要素。福利国家的根本特征是,不仅要干预分配领域,而且更为重要的,也要干预生产领域。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作品似乎与福利国家的历史发展相冲突。伴随着新政和凯恩斯主义以及福特主义的运作机制——这些机制20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主导着国家一形式演变—而引入的政治机构,将生产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与政治构成的中心。福利国家必须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稳固过程中对生产进行引导。正如我们在第三章试图说明的,20世纪内作为社会国家的福利国家首先是将劳动的宪法化进程包纳进来,即在国家的法律上的宪法内对生产性力量和对抗性力量进行调和和秩序安排,同时将这个宪法奠基在劳动的这些力量之上。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这个转变如此广泛,以至于在20世纪30或40年代的诸多国家内,它有效地决定了新的宪政体制。①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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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配概念的范围与罗尔斯赋予“基本善”(primary good)的范围相对应。利科指出了这一点,见《阐释的循环》(“Le cercle de la démonstration”),第79-80页。
②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作品忠实于19和20世纪的新康德主义道德理论传统,其代表人物有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