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沃尔夫认为罗尔斯从关于福利国家传统的经济和法律原则出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我们更愿意将这种做法视为对资本主义社会最新发展趋势的回应。换言之,沃尔夫将罗尔斯的作品置于福利国家之前的时期,而我们则是将其置于福利国家形成之后的时期。无论如何,对我们的研究来说应该提出的真正问题是,考虑到劳动的概念在20世纪大部分时期内的法律理论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为何今天像罗尔斯这样忽视劳动与生产的权利理论不仅广为接受,而且还占据主导地位?我们的假设是,罗尔斯的权利理论不仅在美国而且也在欧洲取得成功,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下事实:他的理论在功能上能够适应国家一形式、社会组织与从属的形式以及资本主义积累的现状——马克思称之为资本对劳动的实质吸纳阶段——的最新变迁。①事实上,我们要说的是,罗尔斯理论的主导地位部分证实了马克思在19世纪所认识到的发展趋势—资本对劳动的形式吸纳转变为实质吸纳在今天已经成为现实。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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