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反基础主义”的权利理论代表了潜藏在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这些趋势的完全实现。我们在本章接下来的部分会论述,罗尔斯做到了在传统的基础主义解决方案的一对危险之间游刃有余:他既避开了社会的实质构成中的经验基础,也避开了理性准则中的先验基础。罗尔斯拒绝了这些基础,并且在合理的且循环的程序网络中寻求支撑,并借此建构了一个自主且实际的形式体系。这里法律形式成为发动机,成为规范生产和流通的抽象图式。程序的概念可以完美地扮演这个角色:程序是动态中的形式,一个动态的图式。于是程序共和国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后现代社会——这是脱离生产与劳动的社会现实的拟象(simula-cra)—的基本结构如何生成并维持自身的手段。
体系的天才:反思与平衡
尽管对罗尔斯的后现代阐释消解了我们之前在其文本中所指认出的张力,但事实上这种张力在《正义论》以及最近收录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一些文章那里找到共鸣。具体来说在罗尔斯那里,形式性的法律体系的自主性由这样一条论述路线所支撑,这条路线从我们的正义感和我们的深思熟虑的信念延伸至反思的平衡观念,最后直达体系稳定性的观念。循环性和反思赋予了形式图式以深度和稳定性,从而置换了体系的基础以及规范生产的渊源问题。体系的天才之处就在于它发现了没有基础也可以有稳定性,没有运动也可以有程序,这从机构安排角度来看有效地置换了社会对抗和冲突。流通代替生产成为法律理论的中心,同时创造出相互交叉的支撑体系,并且确保秩序井然的民主政体的安全。
350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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