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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34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4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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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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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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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沃尔夫认识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聚焦流通和分配而忽视生产,同时认识到这种关注构成了对体系本身渊源的神秘化,他并没有理解的是,这种神秘化在当下的社会组织阶段何以会成为真实的,并且起到作用。对罗尔斯的阐释—这种阐释应该适用于后现代的法律概念,并且聚焦在体系的反基础主义方面—应该定位在法律形式主义传统的发展中,然而,这种发展却构成了一种质的飞跃。①形式主义传统总会被规范生产的基础和实证性渊源所纠缠。一方面,康德主义传统中的先验潮流想要通过将权利的基础置于理性的裁决中来解决这个问题。对基础的理性主义阐述构建了一个有序且普遍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些非常形式化的理论最终无法摆脱独断、抽象和不切实际的指责。另一方面,法律形式主义的另一潮流论述说,法律可以作为完善的分析框架,去阐释市民社会,也可以作为对社会形式的忠实再现而起作用。这里,形式体系是基于实质的基础,并且得到相应阐发。尽管如此,这一潮流必须努力摆脱社会中的不一贯和无常的要素,赋予再现以相对自主性,而形式体系需要这种自主性以提出法律安排的秩序。当然,法律形式主义中很多最为成熟的阐发都结合了这两种策略,例如凯尔森将实质基础置于基本规范内,然后通过理性的科学的演绎来对其进行阐发—但这种结合或调和并没有解决基础的问题。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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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之前我们注意到了罗尔斯作品与新康德主义道德理论传统之间的呼应关系,但是这里我们找到了与新康德主义形式主义传统相呼应的地方,后者强调的是形式主义逻辑和某种理性的“图式法”(Schematism)。这个传统突出的提倡者有柯亨(Hermann Cohen)和纳托普(Paul Nat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