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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35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6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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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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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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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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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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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循环性在罗尔斯的论证方法中得到展现或者说得到预设。他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道德几何学”(第121页)与传统的几何学推论的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例如,17世纪道德几何学论证的有效性在于从定义和公理演绎出命题和结论的单线性推论。然而,罗尔斯的几何遵循的却是循环性的论证形式,在这个论证中,论述的出发点和结论相互预设对方。只要看一看其文本第一编主题的推进,我们就能知道这种循环性是什么意思。其论述以极其复杂的顺序展开。在最开始罗尔斯提出一系列不确定的命题,这些命题在一系列校正或调整之后越来越具有确定性,最后这些命题的不确定性完全被消解,构成了论证的结论。这些假设的关联网络因为它们相互的支撑关系而“被证明”。事实上,在其任何要素能够站得住脚之前,所有的理论都要被摆出来;论述在正式展开之前,已经结束了。例如,保罗·利科指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在我们考察有可能选用这个原则的情境之前,已经被提出(第11节)且得到解释(第12节①)。将近100页之后我们才看到对选用这两个原则的情境的全面描述(第20-25部分)以及作出这种选择的解释(第26-30节)。“我们怎么能在阐明本应该确立如下事实——这些的确是原则,即最初的命题——的论述之前,就提出和解释这些原则呢(这些可是真正的原则)?”(《阐释的循环》,第81-82页)很显然,罗尔斯对构成原则的内容有着独特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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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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