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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24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6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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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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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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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结构性分析的发展:组织的机制

有个引人注目的成果——无论这个成果得到何种评估,但是在国家的结构性定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来自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哈贝马斯从一个相当传统的分析框架出发,同时采纳了法律社会学的一些众所周知的理论,早在1962年就坚持认为市场的私人原则必然解体,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因为抽象和概括而获得资质的司法规范概念的解体(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公共领域的辩证法因为先在于且高于这个领域的操控的一体性所扭曲的地方,在社会整合的计划以及对社会自主性的压制成为内在于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构的地方,法治国所提供的保障成为纯粹的神秘化,掩盖了全民公投的共识形式。在资产阶级公共舆论的文明化和自由职能解体之后,还有什么另类选项?在自主性的全部功能因为排斥原则而趋于衰退的境况下,所有的另类选项都是纯粹主观和空想性的。“批判的公共性”现在只不过是一个“希望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角度对这种哈贝马斯主义进行发展和激进化,并不需要浪费时间去处理关于1968事件的充满争议的讨论。①我们所感兴趣的,并不是去追踪权力的极权主义形象得到肯定的进程,而是与之相伴随的进程,正是根据此进程,权力的极权主义形象在对国家功能的结构性分析中得到阐释。国家的能力—让自己成为剩余价值在社会上扩张的总体进程的代表的能力—在彻底僵化的吸纳与排斥机制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克劳斯·奥菲(ClausOffe)论述说,价值增殖的保障并不是因为保障“主导性的少数群体的政治特权以及排斥和压制可能破坏体系的对需求的阐述”而得到决定的(《政治统治与阶级结构》[“Domin-io politico e struttura di classe”],同时可参见《资本主义国家的结构性问题》[Strukturprobleme des kapitalistischen Staates])。价值增殖的过程就像剥削的过程一样,在整个国家机器中铺展开;资本主义价值增殖,资本的再生产;流通,价值实现都具有在政治统治的范畴中被指认出来的趋势。

第四章 共产主义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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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汉斯-尤尔根·克拉尔(Hans-Jürgen Krahl),《构成与阶级斗争》(Konstitution und Klassenkampf);以及乌维·伯格曼(UweBergmann)等,《学生的造反或是新的对抗》(Die Rebellion derStudenten oder Die neue Op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