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分析方法:论社会积累、
国家管理和资本主义正当性基础的矛盾
在过去,商业公司进行积累,而国家进行正当化(如果是“法治国”那就更好,如果不是也无关紧要)。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程中,国家在历史上是以“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形式存在的,而马克思对积累最初阶段和发展关键阶段对公共债务使用的处理非常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见《资本论》第1卷第4,5篇;以及第3卷,第395页及其后,第464页及其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那个层级,正当化意味着将权利主张(它确立了行使权力和公民同意之间有效且合法关系的基础)奠基于如下要素:资本主义商业公司的代表性力量、经济发展的价值以及资本主义对一般利益的直接神秘化。在国家保障对发展的一般利益的追求方面,国家进行正当化。在当下资本主义发展的层次上,情况似乎有所改变。当下所展开的一系列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面社会化,日益猛烈的抽象化进程,服务业岗位的增长,所谓的生产力(社会协作、科学、技术等)日益普遍地被吸纳进总资本中,以及社会与政治服务的基础设施被包纳进直接生产的趋势共同决定了在总生产过程中国家中介功能的结构性深化。就组织功能和从社会上攫取的剩余价值总量来说,直接与国家相关的量大幅增加。正如我们所言,与这个过程相同步的,是在商业公司层面利润率下降趋势规律的展开(可优先参考阿尔特瓦特的分析,《国家干预的若干问题札记》)。因此国家对社会剩余价值的积累最开始就表现为对商业公司利润率下降的补偿(见《资本论》第3卷,第232-266页)。但是在第二阶段,这些新的国家职能变得更为强大和确定。国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领域内开始表现为统领性的力量;国家以普遍和确定的方式进行积累。①
第五章 国家与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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