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编中,为了让革命继续前行,模拟其在历史中的展开,罗尔斯从法国转向了美国革命的经验。“四个阶段的序列的观念在美国宪法和美国历史中得到表现。”(第196页注释)原初状态相应于身份与原则的确立,如《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在序列的第二阶段,制宪会议或宪法大会召开。于是制宪代表选择最能够代表正义原则的宪法。在第三阶段即立法阶段,会选定国家的社会与经济政策。在最后阶段,就是将规则应用于特定的案例中。在这个序列的每个阶段无知之幕都会部分掀起,这样当我们看到法官和行政人员在直接将法律应用于特定的案例时,没有信息会被排斥在外。这种对社会机构的遗传学机制的描述—同时追踪了美国宪法的发展—旨在用来展示从理想的和形式的理论向现实的政治实践的复杂转变的连续性。
一旦罗尔斯援引法国和美国的革命经验,他就削弱了它们的影响:革命时刻所引起的深刻断裂被碾平化为一个形式的结构,而动态的实践力量所主导的历史变迁被包纳或吸纳在形式性的转变中——简言之,革命的创构力量在一个理想的形式性进程中被规范化了。革命不再是一个事件。没有了对抗的爆发,有的只是被吸纳进稳定均衡秩序中的社会冲突。罗尔斯将革新性与创造性力量所引起的断裂去历史化了(detemporalize),并且将它们在假设性或理想性的契约进程中进行形式化:没有危机的转变。制定宪法并解放社会的并非实际的社会力量,而是进程的形式化动力,一个空无一人的制宪会议——这就是机构得以安排的地方。①罗尔斯剥夺了革命的共时性断裂的物质性内容,同时也否定了历时性机制所有的实际运动。制宪进程的形式性机制用来驯服革命的野蛮能量,让其起到一定作用。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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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1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