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们将罗尔斯的作品置于政治领域,事实上一旦我们打破其合理论说的魔咒,就会立即认识到这个文本并非铁板一块,并非在几何上排列有序的整体,而是由(能够支撑各不相同且通常是相互冲突的阐释的)政治方向与发展组成的含混的杂合体所构成。我们在本章会聚焦于在20世纪80年代占据主导地位的两种阐释——既关于罗尔斯本人的作品①也关于其各种各样批评者的作品:一种是后现代主义的阐释,这种阐释提出对弱国家(thinstate)的体系性法律秩序安排,而这种安排是从社会的差异和冲突中抽象出来的;另外一种是社群主义的阐释,这导向了关于国家的强概念,这种国家能够有效地将社会场域吸纳进自己的秩序中。
让我们首先来处理一个乍看起来非常含混的问题,以此得出一个关于体系的崭新视角。在文本的诸多地方,罗尔斯都将自己的理论与关于正义的革命性命题和阐发相结合。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行动中,罗尔斯想要实现的目标是对革命时刻的模拟或吸纳:“我们可以把自由、平等与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阐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异原则”①(第106页)。法国大革命在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中成形,尽管它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得到框定,但它是作为一种直觉、作为社会正义的突然显现而出现的。革命的时刻作为原初状态的假设性语境中的形象而被凝固。这个静止的时刻就是《正义论》第一编的核心,即理想的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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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库卡塔斯和佩蒂特(ChandranKukathasand PhillipPettit)在罗尔斯20世纪80年代的作品中指认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取向。一方面,他们识别出一种黑格尔主义的取向,我们认为这部分与社群主义式的阐释有关(《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者》[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s Critics],第 143 -148页)。另一方面,他们识别出向有效性与可行性问题的实用主义转变,这与我们对罗尔斯体系的后现代阐释的解读是重合的(第148-150页)。对罗尔斯最近作品中的转变所进行的有所不同且更为全面的分析,见威廉·加尔斯顿(William Galston),《多元主义与社会统一体》(“Pluralism and Social Uni-ty”)。我们还会回到罗尔斯的文章,这些文章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写成,而且现在收录在《政治自由主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