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们从理想性的道德理论的高地走到地面就会发现,革命的现实无法被整个吞没然后轻松消化。罗尔斯的体系注定要被这种消化不良所困扰。作为正义性宪法的源泉的革命概念,对我们的正义感以及我们对自由、平等、博爱的激情的依赖,所有这些都表明,法律体系奠基于创造性的社会活动之上,即马克思所说的活劳动。然而,活劳动也给宪政主义制造了悲剧性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活劳动是社会的创构力量。它将自身呈现为创造性的关键核心,是价值和规范的充满活力的工厂。然而,活劳动同时也是对所有宪定权力的和所有固定的宪定秩序的批判。在生产新的规范的过程中,活劳动撼动了僵死的社会结构,吞没了一切挡在路上的现存规范。因为活劳动是权利的渊源,因此从根本来说,它是对法律的彻底批判。宪政主义只得将这种创造性的社会活动视为一股野蛮的力量、一个凶猛强大的野兽一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是必须被驯服的野兽。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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