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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35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8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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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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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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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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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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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达到静态点的平衡程序。

罗尔斯方法论的特殊性向我们表明,他不仅对理论框架内的几何式推论有特别的理解,而且对社会安排框架内的契约推论也有特别的理解。就像契约论传统内的诸多论说一样,罗尔斯的契约程序也是纯粹假设性的,但就他理解契约的发起人以及立约各方之间关系的方式来说,倒是很有新意的。在契约的现场,在原初状态,并没有多元的人格(the plurality of persons),甚至没有假设性或者代表性的多个人格。契约论述的背景不是社会差异和冲突的意象,好比说在很多早期契约论所论述的自然状态。事实上,有些评论者不无困惑地指出,罗尔斯的契约程序根本就没有处理差异:它是“非互动性的”,而且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协商,甚至没有任何选择活动—事实上,这不是任何通常意义上的契约(见库卡塔斯和佩蒂特,《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者》,第34页;以及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第 130-132页)。首先,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并不指涉任何现实的或者假设的协议,而是指向理论探讨的前提。“正是在这一点上,契约的概念具备了确定的作用:它示意了公共性的前提,并且确立了可能达成的协议的边界。”(《正义论》,第175页)因此看起来似乎“重要的并非可能缔结的实际的契约,而是契约的境况”(库卡塔斯和佩蒂特,第68页)。同时,契约境况的公共性质规定了该境况下的当事人。尽管罗尔斯本人注意到“契约”这个词意味着多元性(第16页),但在原初状态只存在一个主体,这个主体是公共性的,其意思并非代表了社会上的普通人,而是说它是一般性的(generic)。我们最好将契约境况中的主体理解为不在现场(displaced)的社会主体: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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