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特别抽象的契约概念并没有处理个体之间的差异,但似乎表明了一种通过对我们对合理协议中的信念进行理性化的方式,走向社会稳定性的运动。正是这一点让罗尔斯体系呈现出契约展开的表象。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个契约性进程就像罗尔斯的论述进程一样,是由完全循环性的运动所构成的。事实上,正是这种循环性保障了稳定性。乍看起来,似乎我们在处理的是如下过程,这个过程处理的是经验基底(我们的正义感)中的差异,通过反思性平衡的契约摆平它们,从而最终实现对制度性结构的共识性构建。正如我们之前所注意到的,“契约”这个词内涵有多方或者多元主体的意思,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中,似乎“正义感”这个术语就表达了将要在契约中得到组织的多元性与差异的开放领域的特征。有人或许会认为,这种导向反思性平衡的来来回回的运动会牵涉到不同的正义感之间的某种裁决或协商。然而我们却发现,并不存在真正的信念的多元性,体系中实际上只存在一种正义感,正如在原初状态只存在一个主体一样。若想理解罗尔斯体系中正义感的功能,我们不应该认为它与真实个体的信念或欲望有所关联,甚至也不应该认为其与假设性或代表性的社会个体有所关联。恰恰相反,正义感严格奠基于民主政体的制度内:“假如一个人……形成了依恋关系,从而实现了他的友好情感能力(fellowfeeling),假如一个社会的制度是正义的,并且所有人都知道它是正义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安排的受益者时,这个人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①(第491页,黑体为引者所加)。在一个良序社会,各个机构会有效地给个体灌输正义感(第515页)。于是这种正义感所指向的就不是体系之外的社会多元性,也不是外部的“事实”或信息(inputs),而是对已然内嵌在体制结构中的信念的独特的推演。因此理论可以在分析上取近道,忽视个人的正义感,聚焦内嵌在机构内的“相应的(corresponding)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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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中译文见《正义论》修订版,前引,第16页,译文有改动。——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