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和重构国家权力的同一过程也发生在法律领域,其手段既可以是通过行政机构直接占用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对司法机构的补充性改造来使其与行政部门的行动达成一致。宪法内的“里根革命”是通过在一系列举动而实现的,如对最高法院、司法部以及各级联邦法庭任命。尽管里跟政府有各种说辞,但这些人事上的变动并没有让司法脱离政治,也没有再造出对宪法进行纯粹解读的梦想,只是产生了一些新的带有倾向性的宪法解读范式以及“司法能动性”(judicialactivism):自由主义的司法能动性只不过是被保守主义的司法能动性所取代(见德沃金[Ronald Dwor-kin],《里根革命与最高法院》[“The ReaganRevolution and theSupremeCourt”])。尽管这种新的能动性通常是在联邦主义的名义下运作,拒绝在联邦层面来处理案件,而是将它们推给各个州审判,但行政层面在通过司法层面来追求一贯的意识形态筹划方面,效力并没有减弱。这个转变最严重的后果在女性生育权的领域所产生的影响最大—从对医生提供堕胎信息的言论钳制令到堕胎权本身。其结果就是,正如福利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公共支出得以维持和重新规划,同样地,尽管存在弱势的、非意识形态性国家的说辞,强大的法律权力也得到保存,并且指向新的目标。
372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