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到20世纪8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政治筹划与后现代自由主义在如下问题上的重合,两者都致力于将劳动的范畴从宪法中排斥出去,置换在福利国家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关于谈判和协商的社会契约。这个转变促使自由主义理论提出弱势国家概念和弱势政治主体,与此同时,新自由主义却反其道而行之,强化并且扩展了主宰社会领域的作为强大且自主主体的国家—不仅在公共支出领域,而且也在司法和警察活动的领域。国家主体形象的多重表现样态应该让我们明白,我们目前所论述的后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路线不足以说明和深化新自由主义行为的实际需求。里根一布什时期的国家行为要将自身表现为道德权威,有能力在道德上(不是经济上也不是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将全民统合在一起,这可以为我们提供初步的线索,让我们可以更为充分地把握当代国家一形式的形象。
共同善与社会主体
我们暂且记住当下国家的这些需求,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理论论述的主线以及自由主义理论的领域内,来重新审视其发展。现在,在认识到20世纪80年代的国家所面对的实际压力后,我们想要追踪作为罗尔斯及其批评者的理论筹划问题的强势社会主体的出现。在发展后现代法律概念及相应的司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意识到罗尔斯的论述与其正义论的工具化之间的紧张关系消失了。在某些方面,这种阐释掏空了自由原则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将平等原则转化为对任何内容都漠不关心的原则(aprinciple ofindifference),并且基于这些原则确立了一个形式性的程序框架,这个框架既保障秩序,同时也否定社会深度和运动。很明显,后现代法律的这种特别发展并没有说明罗尔斯视野的全部力量。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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