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一直试图通过诉诸平等、博爱和共同善等概念为社会存在赋予现实的规定和内容。或许这种趋势的顶点就是将差异原则作为发展社会平等机制的提议。罗尔斯解释说,差异原则是表达了我们欲求博爱心理的正义原则,因此也是最为清晰地奠定了人类共同体并且用现实的规定构成社会存在的原则。这里我们可以最为清晰地看到罗尔斯对于民主的激情:“那些出身优越的人的更高期待唯有在他们加入如下计划中——提升社会中最为弱势成员的期待——才可以说是正义的”(第75页)。就差异原则来说,我们认为罗尔斯更接近耶稣的“登山宝训”而非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那些关心我们中最不幸群体的人有福了。差异原则站在最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奠定了我们在社会现实中对正义的考量。事实上,最大化最小值准则(maxi-min criterion)—借此我们基于社会中最底层如何在各种构型中得到改善的考量,来选择社会制度安排——有着明显的基督教色彩,尽管其论述是基于理性行动者的算计(见《正义论》,第153页及其后,以及《最大化最小值准则的某些理由》[“SomeReasonsfor the MaximinCriterion”])。如果我们选择某个宪法,然后在作政治决断的时候,一直将首要目的确立为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状况,以及制定有时有利于、有时不利于那些境况优越群体的政策,那么我们就确立了一个追求社会平等的趋势,从而构成了一个一体化且强大的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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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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