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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39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06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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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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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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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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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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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史密斯赋予针对自由主义的社会批判和社群主义的另类选项以更为具体的形象—通过将后者置于制度和法律层面的方式。他论述说,自由主义社会已经碎片化和原子化了,因为其制度结构太过虚弱,无法支撑社会中共同的意义感与价值感,其“基础过于薄弱,从中无法产生在道德或政治上令人满意的共同体形式”(《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第4页)。史密斯认为道德碎片化的危机源于制度上的缺陷,因此他提议将制度改革的策略作为解决方案。这里我们再度看到,社群主义的批判不是要拒绝自由主义,而是要尝试超越后者的局限,并且通过赋予其简单的形式性框架以更丰富的内容,通过填充其权利和正义的骨架,来让其变得更加“完满”。史密斯解释说,制度和法律结构必须为个体的发展提供完善的“伦理语境”,从而创造出一个和谐一致的社会共同体。我们不应该将伦理生活的机构视为“不过是对我们道德上自我实现的力量的约束,而应该视为必不可少的范畴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我们的个人力量和能力能够茁壮成长”(第130页)。这种机构上的改良是超越自由主义危机的关键。“只要我们依然将国家视为仅仅是维持个人权利的执行机制,那么自由主义就无法令人信服地谈及诸如公民权和公共善这样真正的政治话题。”(第x页)

为了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国家,我们必须认识到,其机构上的结构事实上是内在于社会主体的。史密斯再度提出了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概念,借由这个概念,国家的权力不再被视为强制,法制也不再被视为命令(command)。命令是异于或者外在于主体的,但法律是内在于主体的:“法律表达了主体的意志,它们就是为主体量身打造的。”(第147页)同理,社群主义的法治国(Recht-staat)与权治国(Machtsstaat)有所不同,因为前者“有能力创造出可以取代强力的政治性的机构和情感”(第160页)。法律和秩序内在于社会主体,因为社会机构是形成主体本身的“伦理语境”。传统的自由主义认为秩序外在于主体;因此自由主义的公共机构的角色就是调和源自社会主体的自主形成过程中的冲突。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主义代表了一种更为彻底、更为丰富的自由秩序。它也能够将秩序视为内在于主体的生产,因为公共机构在主体本身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因此,黑格尔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改良是主体的法律化(juridicalization)——这不是说主体为法律所限制或约束,而是说法律条文本身就内在于主体,并且构成了主体。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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