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社会的实质吸纳
我们追踪了罗尔斯的著作所启发的两条阐释路线,在过去15年中这两条路线产生了突出的影响。虽然两条路线在某些重要方面存在分歧,但是两者都共享同样的筹划,那就是对劳动在构成中的边缘化以及国家对社会的实质吸纳进行理论化。在第一个版本即对罗尔斯的后现代主义阐释中,国家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不是通过介入社会力量,而是通过从后者中抽离的过程而确立的。回避的政治方法将法律体系与社会现实分离开,这样权利的问题就可以在平衡抽象的投入以取得普遍平衡的机械过程中得到解决。这种对社会的抽象投射被自动地吸纳进国家内,因为社会拟象中的存在模式是体系自身的产物。因此后现代主义的吸纳具有人工性、机械性的品质。然而第二条路线提供了更为实质性的版本,但这个版本也指向同样的吸纳过程。在此情况下,法律体系不是从社会抽象而来,而是人们想象它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遵从国家秩序,构成社会主体,因此社会作为国家秩序安排内的稳定秩序而被创造出来。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部分性共同体”,只不过是国家本身的某些样态(modes),并且只是因为身处整体,在整个共同体,在国家中,才能认识自身或者自身得到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吸纳也是事先给定的,因为部分性社会主体不过是国家的产物。乍看起来,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好像只是重复了法治国的支持者与社会国家的提倡者之间的历史冲突,但深入反思之后我们会发现,这两种立场不过是致力于同一个筹划—国家对社会的吸纳——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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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