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瓦尔特·本雅明着手暴力批判时所秉持的精神。本雅明进行区分辨别的标准是暴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世界中所体验到的主导性的暴力形式就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暴力,它们主要服务于两个职能:立法职能和护法职能。国家的各种机器(警察、军队、法院等)都服务于其中一个或全部两个职能,而很多对抗国家或者与国家目标不一致的暴力形式也是如此。这些形式的暴力试图确立法律,即便新的法律意味着摧毁已有的法律。“所有作为手段的暴力要么是立法性的,要么是护法性的。如果它宣称还有其他目的,那它就不具有任何可信性。”(《暴力批判》[“Critique of Violence”],第 287 页)将这种暴力形式进行正当化的逻辑需要将手段与目的、原因与效果结合起来。本雅明这里所指的并非全部的因果性形式,而是特定的外在(external)关系—外在于其原因的效果,外在于其手段的目的。这种类型的暴力需要在行动(暴力)及其表征(法律)之间确立起外在的关系。本雅明将这种立法和护法暴力命名为神话(mythical)暴力,利用神话的观念来把握表征的主导效果。
第七章 创构力量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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