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认识和确立与支持法律的暴力有所不同的暴力类型,显然这对本雅明来说也是问题。我们如何理解如下暴力—这种暴力并非外在于其目的的手段?我们如何能理解一种非表征性的或不可表征的暴力?本雅明在论述最开始提出了关于革命运动的区分,一边是旨在掌控国家的革命运动概念,另一边是旨在摧毁所有国家权力并且拒绝与法律全部关联的运动(第291-292页)。第二种形式的暴力即革命暴力,是“纯粹的”(un-alloyed)或者说“直接的”(immediate),因为它并没有为了效果而寄希望于外在于自身的任何内容,寄希望于任何表征。然而这种作为替代性的暴力形式的无政府主义主张只是提出了一种消极的定义。本雅明试图从神圣暴力的角度来把握第二种形式的暴力。“神话暴力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区区生命(merelife)所行使的血腥权能,而神圣暴力则是为了生者(theliving)的利益而对所有生命所行使的纯粹权能。”(第297页)神话暴力执行法律,因此表征了其对区区生命的统治;神圣暴力以非中介的方式,在法律之外,以生者的形式,在自身中表达了生命。“我们必须拒绝所有的神话暴力,立法暴力,或许可以将它们称为治理暴力(governingviolence)。我们也必须拒绝护法暴力,服务于治理行为的被治理暴力(governed violence)。神圣暴力……是神迹和封印,但从来不是神圣执行的手段。”(第300页)我们将这种神圣暴力称为创构力量。
诸众的创构实践并不是什么目标的手段,而是其自身的力量。这种实践不是表演;它不指望自己的表征会造成效果,也不将精力全部聚焦于传递信息。这个另类实践在与表征的平面完全不同的平面上进行运作。(于是创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最为强大的工具,来批判恐怖主义的表演以及表征性政治的整个平面。)德勒兹也许会说,这种构成性实践确立了一种内在于—而非脱离——其能力的力量;目的和手段被置于动力因果性(efficientcausality)的内在关系中。创构实践所遵循的唯一逻辑就是诸众力量的扩张性节奏。这种实践之所以是神圣的,恰恰是因为在斯宾诺莎的意义上,其野蛮的行动摧毁并构成了存在。①它是纯粹且不可表征的,肯定着自身的力量。构成性实践正是我们之前在共产主义的现有前提中所看到的新出现的要素。诸众从国家秩序的束缚中所展开的出走就是不可表征的共同体的征途。通过技科学的、非物质的和情感的劳动,社会工人的生产性协作创造出了激发创构能力的自我价值增殖网络(我们会在《创构性主体的谱系》部分对这个主题进行深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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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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