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判方法。
民主演化学派主要活跃在欧洲。自从二战以来,他们代表了欧洲法律思想中的改良主义潮流,主要针对的是两个根本问题:一是从法西斯主义政权向宪政国家结构的过渡;二是宪政国家和(法团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复兴力量之间的妥协,后者从战后的劳工世界的新的自由组织中涌现出来。这种法律思潮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反法西斯主义思想直接被采纳为民主化的要素,并被作为开启法律与行政领域的辩证法以包纳社会领域的手段。在这个历史框架中,社会领域被定义向社会平等转变的源泉。从这个视角来看,必须让公民权和自由权能够满足平等权和团结权的要求。因此法律思想的逻辑从法理学的方法中获得启发,认为这些是由进步的趋势所推动的。通过这种方式,这些学派在二战之后的欧洲维持和发展福利国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样是在这个社会领域,我们看到法律社会学以及宪法权利和行政权利理论的发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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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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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欧洲的民主演化学派,存在大量文献。这些学派将诸多政治取向熔于一炉,其中包括自由主义一进步主义、劳工主义、法团主义、改良主义的天主教、民主社会主义,甚至(主要在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改良主义的共产主义。这个传统的核心文本包括乔治·比尔多,《政治科学的特点》(Traité de Sci-ence Politique);卡尔·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政治权力与治理进程》(Po-litical Power and theGovernmental Process);佛斯托夫,《过渡中的法制:宪政条例,1950—1964》(Rechtsstaat im Wandel: verfassungsrechtliche Abhandlungen, 19501964);莫塔蒂,《公法》(Istituzioni di diritto pubblico);以及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工业社会中的阶级与阶级冲突》(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Industrial Society)。关于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的改良主义共产主义潮流,见马西莫-赛维洛·贾纳尼(Massimo-Severo Giannani)和朱塞佩·瓜里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