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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457 / 30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72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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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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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民主演化学派对现代的宪政国家、法治国转变为后现代国家的现象作出了回应,主要聚焦于法律的规范性和社会性方面的循环性(circularity)。换言之,这一视角的前提在于考察这样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社会学上的事实(公民提出被法律所承认的要求)只有在被正式纳入宪政结构之后才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法律的演化应该从如下两者之间功能上的连续性内部来考察:全新的社会学事实(公民的要求)的出现和这些事实的制度化。规范性机制在社会层面上是开放的:国家必须对其予以保障,行政也必须持续对其进行解释和形式化。

新马克思主义和新社团主义学派在欧洲法律理论的发展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战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源自20世纪20年代苏联的争论以及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利性质的讨论(帕舒卡尼斯是从共产主义角度对斯大林主义国家结构进行批判的代表性理论家,在1968年左右得到复兴的也主要是他的观点)。从这个角度来看,权利的建构以及权利理论本身都指向国家的消亡,同时确立总是更为广泛且有效的主观性公共权利。①在20世纪70年代,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中的革命锋芒走向终结。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危机以及在那个时代成为思想界主要特征的共产主义视角的普遍衰落,新社团主义立场逐渐占据上风。从马克思主义危机的这个视角来看,可以对新社团主义的立场进行如下解释:尽管推进革命筹划的组织和社会力量衰落了,依然存在想要改造阶级关系境况的主体(尽管是在少数派、契约性和妥协性的基础上);尽管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已走向终结,无产阶级无法再取得多数派的位置,但依然可以存在某种工人抵抗,这种抵抗是基于现实存在的主体,他们有能力在多元主义的宪政体制内制约法律制度的发展即便是以少数派的方式。“社团”这个词(一般指的是工人的社团)展现了残余性的但是具有强大象征意义的反抗,并且也暗指“弱势”阶级有能力在自由主义体制内制约力的辩证关系。诸多社会团体因此在新社团主义中发现一片场域,在这片场域上可以表达他们对具体权利的诉求,同时参与进法理体系。①

第七章创构力量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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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很多欧洲期刊发展并最终穷尽了这些主题,其中包括意大利的《法权批判》(Critica del diritto),法国的《法权批判》(Critique du droit),以及德国的《权力与阶级斗争》(Recht und Klassenkamp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