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各种各样的后结构主义潮流都斥责法律改良主义的歪曲,且在我们看来,这种斥责是正确的。然而依然需要搞清的是,后结构主义潮流能否让法律理论超越改良主义的层面以及随之而来的神秘化效果,同时赋予法律理论以新的且更为强大的章程。解构主义法律理论和批判法学研究的实践者们一直拒绝被作为法律解释与实践的学派或方法而被相提并论,但是它们几乎所有的作品都在激进的反形式主义中共享着共同的出发点。①让我们权且用这个共同的原初计划来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以展开我们的分析。两者所共享的统一化计划包括认识到在主导性的法律概念中,在文本和语境即规范的体系和社会与政治表达的结构脉络之间所确立的距离。他们宣称,语境之外没有意义,或者说意义都摆脱不了阐释,换言之,所有的法律形式和行动都必须理解为内嵌于社会和政治框架中。①对法律形式主义在法律文本及其语境之间所设立的距离的解构或颠覆是规定着解构主义和批判法学方法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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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关于在批判法学理论和解构主义理论中,将激进的反形式主义作为出发点的论述,见昂格尔,《批判法学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LegalStudiesMovement),第9-11页;以及斯坦利·费什(StanleyFish),《顺其自然》(Do-ingWhat ComesNaturally)中的《导言:沿反形式主义之路而下》(“Introduc-tion:GoingDown the Anti-Formalist Road”)。德里达在《法律的力》中也指向了解构筹划与批判法学理论之间根本性的可兼容性,见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