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方法提出了一个关键的前提,在我们看来,这个前提对开启对后现代国家的法律性质进行去神秘化的进程至关重要。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对文本和规范性系统的自主性进行去神秘化,这些作者能够得出关于后现代社会真实结构的完善定义,从而对文本和语境、规范性和社会性之间的持续的循环在方法论上进行彻底的否定—这种循环没有真正得到预示时,是虚幻性的。在方法上进行否定的过程中,批判性的视角就变得非常有效。定义语境的自主性,脱离规范性的独裁并且从国家释放出社会表达的新空间,这些努力就会作为真实的可能性而出现。这些行动得以完成,并没有幻想要决定新的(在此可是不可能的)规范性进程,而只是想要夺回新的自由领域。从这个观点来看,法律规范理论本身就彻底遭到了质疑。受到争议的是将社会性转译为规范性的可能性,得到肯定的则是就与社会性的关系来看,规范性的连续赤字(continual deficit)。
第七章创构力量的潜能
461
305
①这样的陈述在文献中比比皆是,代表性的例子见费什,《顺其自然》,第4页;马克·凯尔曼(Mark Kelman),《实质性刑法中的阐释性建构》(“In-terpretive Construction in the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第 670 页;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布莱克斯通评注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Blackstone's Commentaries”),第 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