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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4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77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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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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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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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偶然的是,民主演化和新社团主义的概念主要是在欧陆封闭的法律体系内被提出来的,而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视角则主要影响的是有着开放的(法理学的)法律结构的英美国家中的法律方法论。在有着封闭的法律体系传统的国家内,法律研究中的后结构主义视角在哲学层面上质疑后现代体系之后,已经被置于法律人类学假设的位置,而这种人类学则被置于实证的法律领域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律后结构主义好像是某种自然法理论,或者说是另类的现象学法学领域,尽管作为批判是有效的,但在建构性的领域上却是无效的。恰恰相反,在有着开放的法律结构的国家,“自由主义的”、解构主义的潮流把握了对实证法领域的入侵。在这种语境下,规范的体系从历史上来看,被视为是意义不明的,渊源的体系是一直开放的,阐释的方法则具有潜在的建构性。另类逻辑的根本性计策在这个视角中是有活力的,因为它把握并且积极利用了后现代的如下原则:社会性与规范性之间完全可逆性原则或可交换性原则。这种批判的激进主义是一种健康的补药,是法律思想沼泽中的新鲜空气。

然而,在这里当我们面对建构性司法筹划的可能性时,我们必须抛弃试图将各种解构与批判法学研究的趋势杂糅在一起的努力。一般来说,通过另一方对这一方所发起的批判,来指认每一方的根本性要素,这是最为容易的:在其批判者看来,解构在面对权利和正义问题时,只能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犬儒主义立场,因此其方法论就堵塞了任何以积极的、构建性的方法去面对正义和社会变革问题的路径①;另一方面,当批判的法学研究试图进行构建性或重构性的尝试时,就会被指责破坏了其批判性和反形式主义的前提,并且偷偷摸摸地重新引入了去语境化、超验性和奠基性的概念。②然而这些特征概括和区分是不够全面的。虽然有些解构主义者似乎在方法论层面上被堵住了去路,但是在解构主义名下的很多作品实际上都旨在对正义问题进行积极的建构(或重构),并且引发社会变革。这些尝试—同时还有批判法学研究—所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在激进的批判让传统领域站不住脚之后,如何去发现能够提出或者识别出建构性筹划的领域。有些作者在这里滑回到需要超越性或神秘性基础的(通常带有宗教意味的)自然权利概念。①然而,更具有成效的方法关注的是社会运动和机构。解构主义或者批判的技巧所指认出的新的法律空间,或者说只是通过另类社会运动的现象学而得到强调的新的法律空间,被置于制度语境中,而法学研究可以让这种语境摆脱历史视角(开启其活跃的谱系的变体),并且从阐释的角度进行重构。用更接近我们自身的语言来说,我们可以将这种激进一自由主义法理学尝试视为如下筹划:通过谱系意义上的历史来解构规范的领域,并且通过新的集体性制度装配,对其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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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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