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创构力量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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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反击犬儒主义的“罪名”,证明解构主义关于正义与社会变革也有积极的内容,这是在卡多佐法学院(Cardozo School of Law)所举行的会议的存在理由,论文集以《解构与正义的可能》(Deconstructio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为题出版,由杜希拉·康内尔(Drucilla Cornell)、迈克尔·罗森菲尔德(Michel Rosenfeld) 和戴维·卡尔森(David Gray Carlson)主编。见主编的序言,第ix-x页;以及康内尔的论文《界限的哲学:系统理论和女性主义法律改革》(“The Philosophy of the Limit: SystemsTheoryand Feminist Legal Re-form”),特别是第69-70页。关于正义是解构筹划的核心,即“解构即正义”这一论断,见康内尔,《界限的哲学》,第132页及其后。尽管迈克尔·瑞恩的方法与康内尔截然不同,但他也认为解构主义的法学研究推进了实质或者现实正义的计划,“隐含在对法律所进行的解构性批判中的,是一种另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跟随无法再被理想的替代物所限制的参考—必须成为另类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政治与文化》,第198页)。
②对批判法学研究破坏其自身批判前提的批评,见费什,《顺其自然》,第266,496-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