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能通过下到社会领域,并且在那里开始描述在当下的后现代世界中运作的创构性主体的谱系,才能够着手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来进行回应。这个主体是一个劳动的主体—一个具有创造性、生产性和肯定性的主体。其社会存在已经由我们之前对非物质劳动和生产的协作性本质的主体性综合的论述,所勾勒出来。在我们于当下社会所注意到的发展中,生产性劳动的趋势是提出意义所具有的完全内在性的社会维度,且这种意义独立于任何强制性的协作——这种强制从外部施加在劳动之上。劳动越来越具有的非物质性维度在社会生产的核心确立了劳动协作的协议和网络。资本作为生产协作指挥者的传统身份被替换,因此其趋势是表现为捕捉装置的形式。生产性的社会劳动逐渐摆脱所有直接的资本主义控制形式—因此更为明显地摆脱了资本主义对劳动的间接操控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表现是国家的规范性。资本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作用最后就变成掠夺和控制在根本上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生产流。其结果就是,一旦国家将主权确立为最为极端的自治和分离形式,主权概念的任何社会或辩证功能似乎就变得无济于事、毫无意义。在这两种自主性的分离中,完全不剩共同的内容。持续定义社会生产力的生产性劳动和被孤立为非生产性形象的控制(或主权)绝对是毫不相干的。
与如下问题——即与后现代主权诸维度相决裂的新的主体的构成问题——相关,对社会的批判分析为我们所提供的第一个回应方式是,将我们再度带回到坚持分离从而坚持自主的、独立的场所—这是这种主体诞生的场所。然而,在这种反思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回应,这种回应不再指望场所,而是坚持这个主体表达自己所采取的形式。这种形式必须在本体论层面上满足今天为社会价值增殖确立范式的非物质性和协作性生产力——所谓在本体论上满足的意思是它能够充分把握主体的力量和独一性。这种主体的形式是生产性、非物质性和协作性的形式,先于所有的规范性构型,或者说排斥后者,同时在一个动态的、开放和持续的制度进程中消灭后者。如果规范的内容紧随本体论的内容之后,而本体论的内容是绝对的内在性,那么规范性内容(及其自主性的存在)就不可能孤立存在,除非是以神秘化、欺骗、一团乱麻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最多是作为旧的权力的残留物而存在。因此法律规范性的特征就不可能延续:规范性不可能再作为赋予行动以资格的框架而存在。行动只有在与行动自身的创构性、社会相关性和协作性的机制的关系中,才能够得到定义并被赋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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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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