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或者不可避免的、政治的)斗争已经转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而胜者已经出现,他们利用那些宪法的僵化安排,强调包含在其中的所有规范的规范性—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如果说这些规范是纲领性的,那只是因为它们预设了一系列对于充分实施这些规范具有初步作用的前提。规范性不会因此而被冲淡;恰恰相反,这些规范所提出的规则会产生效力,超越立法功能并投注到政治话语的全部导向(见维齐奥·克利萨弗里[VezioCrisa-fulli],《宪法及其原则规定》[LaCostituzionee le sue disposizioni diprincipio],特别是第66-68页)。反过来说,解释气候又产生自深刻转变的政治气候和能够确认自身领导权(尽管非常缓慢)的宪法惯例。宪法的全面实施有赖于全民投票除非目的本身要求不同的手段(这并非不可能)。简言之,如果我们想质疑什么,就去质疑手段能否实现目的。吊诡的是,在过去15年中,宪法如此根深蒂固地嵌入意大利人、法学家和政治家的意识中,以至于我们今天所认定的坚实基础,在昨天是最受质疑的内容:宪法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基础。如果他们真的认为有必要超越宪法,他们这么做也是服务于这些基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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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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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我们应该强调,这种愿望并不总是重新点燃反动火焰的后果,尽管事实经常如此。对与这种趋势相关的几个问题的发展,见奈格里,《政党国家》(“LoStato deipartiti”)。我们也应该注意,法国1958年的宪法改革保留了1946年宪法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序言,让国家机构的再结构化起码在形式上服务于这些目的。关于法国抵抗运动的意识形态和这次宪法改革的秩序安排之间的连续性,见尼克拉斯·华尔(Nicholas Wahl),《在新宪法的起源处》(“Auxorigines dela nouvelleConstitution”),该文出现在《法国政治科学》(Revue Franç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专门探讨新宪法的一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