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第一、三、四条或隐或显地处于这个漫长的宪法斗争的核心。它们触及了事务的核心,表达了直接具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性的内容。今天,人们一般都认识到了这些条款的规范性特征。从最为博学的到最为幼稚的宪法学家,道理是一样的:劳动应该成为国家—形式的构成性原则(constitutive principle)。①第一、三、四条不仅包含了“与宪法具有相关性的劳动的属性”(吉尔尼尼[Giannini],《宪法相关》[“Rilevanza costituzionale”],第3页),也包含了对“国家共同体的体制以及国家人格的制度性目标和任务的体制”的特征概括(克利萨弗里,《略论宪法中的劳动权》,第163页)。简言之,劳动一价值包含了“整个国家安排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根本要素”(莫塔蒂,《宪法中的劳动》,第153页)。实际上,如果分析可以扩展,去处理宪法的所有条款,并且系统性地重构它们的宪法力量,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三、四条构成了统一的规范性集合的基础:这是对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系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平衡的构想。
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某些根本性意识形态原则已经渗透进意大利宪法的核心并且在那里欣欣向荣?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肯定的。事实上,宪法的实质不会改变(只是稍微改变色调),如果目前的说法被更为意识形态化的说法所替代,例如长久以来一直认为包含在意大利宪法中的“意大利是工人的共和国”,或者甚至更为传统的口号,“意大利是体力和脑力工人的共和国”。尽管存在这些含混性(我们在后面“从劳动宪法化到宪法化模式”部分会看到这些含混性如何得到解决),毫无疑问的是,在根本上得到承认的宪法概念是关于生产性劳动的概念,它被视为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组成部分,因此也被视为社会生产的基础。这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概念,在面对特权化的社会立场的时候,同时也在面对为实现私人积累的资本主义剥削的时候。无论对错,这些都被视为根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的确,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劳动力从被剥削的状况中解放出来的运动”①。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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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时间为序,如下作者对这些主题进行了推进:吉尔尼尼,《劳动的宪 法意义》(“Rilevanza costituzionaledel lavoro”);克利萨弗里,《略论宪法中的 劳动权》(“Appunti preliminari sul diritto del lavoro nella Costituzione”);吉尔尼 尼,《宪法的社会保障》(“Profilicostituzionali della protezione sociale”)以及莫 塔蒂(Costantino Mortati),《宪法中的劳动》(“Il lavoro nella Costituzione”)。 纳瓦拉(A. Navarra)的文章《破灭的希望(到目前为止)》(“Le speranze[sinoradeluse”)对劳动主义者尤为重要,特别是第145页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