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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 第 1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1 · 第四章数字生产关系

书名
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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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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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从 0 开始)
章节
第四章数字生产关系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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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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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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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的管辖权、交易监管权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数据安全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与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类数据活动的管辖权、交易监管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数据交易类似于证券交易,只有证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下的交易场所拥有股票的管理权和交易监管权。其中既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国有企业数据资源等国家所有的数据资源,也包括各类非国有企业/机构或个人生产的数据,如电商平台积累的数据资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资源、应用程序收集的数据资源等。

(2)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的界定应以保护隐私权为前提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数据的资源属性不断增强,通过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挖掘,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而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转化成信息、知识,这就需要对数据产权进行合理界定。一个基础的问题是:当某一个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把千千万万碎片化的毫无价值的信息通过导流加工成有方向的、有意义的数据时,这个平台是否应该拥有所有权呢?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浏览时,留下的有关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身份证号、邮箱、消费偏好等)原始记录的数据应该归消费者自己所有,网络平台应只有使用权,除非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否则网络平台不应当拥有上述个人信息的所有权。这一条与欧美普遍要求个人可以“自操作”自己在网络平台留下的数据的逻辑是一致的。比如个人在微软浏览器上的浏览记录,自己是可以直接删除的,网络平台不得私自保存。这实际上就是公民隐私权的体现。网络平台对个人留下的数据只有使用权,比如可以用个人数据在平台上为买卖双方进行撮合或导流。比如今日头条可以根据个人的浏览记录来推送个人感兴趣的新闻和信息,这个过程就是行使了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权。与之相关,网络平台在行使其掌握的个人信息使用权时,不能借助该信息优势进行任何可能侵害所有权人利益的不当操作,比如搞大数据杀熟、利用数据优势进行价格歧视等。因为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以网络平台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行使使用权时,不能对所有权人本身的利益构成损害。当然,这个边界要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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