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数据交易模式
(1)美国:充分市场化的数据交易
美国发达的信息产业提供了强大的数据供给和需求驱动力,为其数据交易流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在数据交易流通市场构建过程中,制定了数据交易产业推动政策和相关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又进一步规范了数据交易产业的发展。
首先,建立了政务数据开放机制。美国联邦政府自2009年发布《开放政府指令》后,便通过建立“一站式”的政府数据服务平台Data.gov加快开放数据进程。联邦政府、州政府、部门机构和民间组织将数据统一上传到该平台,政府通过此平台将经济、医疗、教育、环境与地理等方面的数据以多种访问方式发布,并将分散的数据整合,数据开发商还可通过平台对数据进行加工和二次开发。
其次,发展多元数据交易模式。美国现阶段主要采用C2B(消费者对企业)分销、B2B集中销售和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分销集销混合三种数据交易模式,其中B2B2C模式发展迅速,占据美国数据交易产业主流。所谓数据平台C2B分销模式,是指个人用户将自己的数据贡献给数据平台以换取一定数额的商品、货币、服务、积分等对价利益,相关平台如Personal.com、Car and Driver等;数据平台B2B集中销售模式,即以美国微软Azure为首的数据平台以中间代理人身份为数据的提供方和购买方提供数据交易撮合服务;数据平台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即以数据平台安客诚(Acxiom)为首的数据经纪商收集用户个人数据并将其转让、共享给他人的模式。
最后,平衡数据安全与产业利益。在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目前美国尚没有联邦层面的数据保护统一立法,数据保护立法多按照行业领域分类。虽然脸书、雅虎、优步等公司近些年来均有信息失窃案件发生,但硅谷巨头的游说使得美国联邦在个人数据保护上进展较为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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